张家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察哈尔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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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褒扬先烈、教育后人,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同意(张政函〔2024〕78号),现将察哈尔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保护线以察哈尔烈士陵园(以下简称陵园)现有边界线(陵园现有围墙)为准,北至陵园与胜利公园、居住用地东西一线围墙,东至陵园与东方苑小区围墙,南至陵园与林园南街围墙,西至林园路陵园围墙,建设控制线为保护范围围墙向外25米。
二、保护主体
察哈尔烈士陵园主管部门是张家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护单位是察哈尔烈士陵园服务中心。
三、保护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如有以上非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净,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前应征求察哈尔烈士陵园主管部门意见。
特此公告。
张家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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