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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13

为更好地开展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将及时更新。需要获得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本指南。申请人可以到查阅场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办公室)领取。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公开

类别

公开

内容

公开

时限

公开

范围

公开

程序

责任

科室

详细

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 公开类别。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2. 公开内容。部门概况、规范性文件等。

3. 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 公开程序。接到申请人申请后,需经本部门审核后公开,涉及其他单位审核的,需经本部门和其他单位审核后给予公开。

6. 责任部门。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 主动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附件1

2. 主动公开形式。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s://www.zjk.gov.cn/zjkgxj/xxgk/ysqgk.thtml。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3. 主动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 受理机构(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朝阳西大街27号;

邮政编码:075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联系电话:0313-8053986

传真号码:0313-8010628

电子邮箱:zjksgxjbgs@126.com

2. 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 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要求填写《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4. 申请方式

1通过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zjksgxjbgs@126.com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原则上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5. 申请办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条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可即时登记,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7.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