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结束征集时间:2026-04-30 至 2026-05-30
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对《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来信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37号 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收
联系电话:0313-4039094。
附件:《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4月30日
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实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单元是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零售户总量相对稳定、行政区划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即以街道和乡镇划分的,相对稳定的,行政区划相对独立的零售点最小统计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各市场单元确定总量指导数后,零售点存量大于等于总量指导数划定为饱和区,零售点存量小于总量指导数划定为发展区。原则上饱和区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六条 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点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等指标,指导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计算确定其所辖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并通过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网上平台等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公布本辖区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动态变化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市场无围墙摊位、书报亭、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经营的、地下车库(位)、楼道等场所;
(二)经营场所不与居住场所相独立,或者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无法明确划分。如经营场所为居住场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未设置临街独立出入口经营用房等;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油漆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除外;
(四)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者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医疗机构、青少年宫等内部;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六)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者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七)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八)对未成年人购买卷烟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商店);
(九)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总量指导数的市场单元,零售点具体布局标准为:
(一)市辖城区及县城区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30米;
(二)除第(一)项规定区域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内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区域外的行政村按照登记住户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村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余数50户以上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10个;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内设置零售点的,100个摊位(商铺、门店)以下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每增加50个摊位(商铺、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
(五)商业楼宇(写字楼)内一层及地下层用于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可设置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最多可设置两个;
(六)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200户(套)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余数100户以上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间距要求设置零售点;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七)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酒店、宾馆、饭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场、超市,在非饱和区申请设置零售点时,可不受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总量指导数及间距限制:
(一)为便利群众生活,饱和区内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汽车站、火车站(含高铁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超过2个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
(三)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校园区域内,在校方允许的情况下,人员数量20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员数量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超过4个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相对集中、季节性经营等特殊情形,为满足特定人群卷烟购买需求,位于市辖城区及县城区域之外区域的偏远地区,用于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设置临时性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临时性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内,特殊情形消失后,持证人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本项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位置固定可用于经营的临时建筑等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五)政府批准成立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为满足园区内工作人员购买需求,可在园区内部设置零售点。园区内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超过5个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
(六)经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市公司评审认定,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专营店(雪茄吧)的设置,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间距测量参照,同时不受本《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限制。如后续发生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形,则需按照相应经营范围所要求的数量、距离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审批。上级烟草专卖局对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的设置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内及其周围200米距离范围以内,幼儿园内及其周围50米距离范围以内,不得设置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位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的零售店搬迁至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的,可不受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的总量指导数及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与临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母婴用品、药妆医械、五金交电、美容美发、美甲、中介劳务、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按摩推拿、化妆洗涤、五金建材、装饰装修、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修理修配、寄递配送、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贸、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粮油店、生、熟肉铺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零售点总量的1%。以上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军队、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的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人员,由本人独立自主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且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总量指导数限制,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对申请人优惠政策仅限于本人办理一次。
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并出具合法有效残疾证明的残疾等级三级以下的残疾人,由本人独立自主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总量指导数限制,其经营场所间距要求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该优惠政策对同意申请人仅限本人办理一次。
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并出具合法有效残疾证明的残疾等级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与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以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由本人或家庭共同经营的直系亲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总量指导数限制,其经营场所间距要求可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20%执行。该优惠政策对同一残疾人及其家庭经营主体,仅限对应所使用的残疾证明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规定实施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已受理,本规定实施时尚未准予许可的,适用受理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人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之间不存在混同、连通,二者可以通过物理隔断在空间上实现隔离与独立。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具备了基本设施条件的,可随时接受日常检查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经营用房。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设置零售点的店门中心位置与已设置最近零售点店门中心位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本规定第十三条中所指的距离是指拟设置零售点店门中心位置与学校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中心位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三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的范围以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局定期对外公布辖区内各市场单元饱和情况(下花园区市场单元饱和情况由张家口市局发布),申请人可参考新的市场单元零售点饱和情况进行申请。数据公布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原有数据情况核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外”“不足”“不满”“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x日起施行,原《张家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张烟法〔202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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