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张家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3-12-0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关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实现物业全覆盖实施方案》(张政办函【2023】101号)、《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提升精细化水平实施方案》(张改革发【2023】6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物业服务市场机制,我局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征求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若有意见请书面反馈至邮箱:zjjwykgk@126.com。   

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0日

联系人:孙浩   电话:5951389    

附件:《张家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

张家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依据《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张办函【2022】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且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综合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方式开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评价的基本内容共分为四项:物业服务合同和企业公开承诺及相关制度履行情况、物业服务投诉问题处理情况、小区现场检查情况、业主评价情况。赋分实行百分制,每项内容各占25分。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作为综合评价的加分内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一般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 )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也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评价小组成员一般由7-9人,单数组成。评价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记录的方式,参照《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分标准》(见附件1)对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不满六个月的住宅小区,不参加年度综合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可开展综合评价:

(一)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及时,引发群访的;

(二)20%以上业主联名向县区住建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进行综合评价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综合评价的;

第八条  业主评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过相关渠道向业主发放《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表》(见附件2),并及时回收进行统计。参与评价的业主人数应当占专有部门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以上的业主。

提倡运用互联网新技术进行业主评价。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将综合评价的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综合评价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二)综合评价在60-80分(不含)80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十五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区县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评价人员和被评价对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评价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或妨碍评价工作。对在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由相应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分标准

      2.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