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留言标题: | 咨询张家口地区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政策(生育时连续缴费 11 个月) |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留言时间: | 2026-09-24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结合现行政策规定,您目前的情形暂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张医保发【2019】5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0.9%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实施两项保险合并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本市统筹区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 处理时间: | 2026-09-24 |
| 处理部门: | 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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