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留言标题: | 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确认 |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留言时间: | 2026-06-23 |
| 回复内容: | 杨飞您好!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您所述“我是1999年因为考学,户口从河北张家口康保县迁来石家庄的学校,当年村里就把我的土地收回,现在我能否确认为村里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这些年一直在私企打工,如果村里不给确认,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申请我的合法权益”一事,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由您原来户口曾经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村里不给确认,您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请求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处理时间: | 2026-06-24 |
| 处理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我是新用户,我先注册
我已注册,我要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