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留言标题: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问题 |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留言时间: | 2026-04-09 |
| 回复内容: | 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户口迁出不必然导致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资格认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全部要件以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相关规定。并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否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定。 |
| 处理时间: | 2026-04-10 |
| 处理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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