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留言标题: | 2019年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在私企或国企工作并交有企业职工社保,是否要取消成员资格,? |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留言时间: | 2026-02-24 |
| 回复内容: | 您的留言已收悉,您所述“2019年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在私企或国企工作并交有企业职工社保,是否要取消成员资格?”一事,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第六十七条“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如果是“2019年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需要重新确认”。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实际情况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重新确认,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依法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没有规定“交有企业职工社保”,就可以“取消成员资格”。所以缴纳企业社保不必然导致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成员资格认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全部要件以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相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处理时间: | 2026-02-25 |
| 处理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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