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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详情
留言标题: 关于固废产废委托流程的咨询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留言时间: 2026-01-09
回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固废委托处置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若您在办理过程中有具体流程疑问,可致电我局固废管理科(0313-4083102)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处理时间: 2026-01-09
处理部门: 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