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保障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生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我市范围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我市实习单位内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主要内容
1、《办法》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实习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实习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由谁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习生一般由实习单位为其招用的实习生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个人不缴费。实习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也可由实习生所在学校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要求和程序。
3、缴费基数怎么确定。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核定。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超过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实习单位实际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4、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什么材料。实习生因从事实习工作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实习单位、实习生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以外的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三方实习协议等证明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
5、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怎么办。实习单位未按本办法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工伤认定申请。实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实习单位负担。
6、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毕业后是否失去应届生身份。实习生毕业后,按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7、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认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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