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 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3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运营监管、退出处置全链条定点管理,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保障参保失能人员照护权益,保障长护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张家口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细化定点机构全周期管理标准,明晰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各方权责,通过统一准入条件、规范日常运营、完善监督考核、健全动态退出机制,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市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二、《实施细则》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本《实施细则》的出台,是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要求、健全定点机构全周期管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统一了全市长护服务机构定点准入、服务标准、经办流程、协议管理、监督考核、动态退出等规则有效规范护理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引导机构提升照护服务专业化水平,切实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持续提升失能参保人员照料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获得感。织密筑牢长护险基金监管防线,有效防范化解欺诈骗保、违规结算风险,为长期护理保险平稳可持续运行筑牢制度支撑。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总则。本实施细则所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其中,长期照护师人数占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健全财务、服务、内控、档案、信息管理全套制度;完成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合规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申请不同长护服务类型的,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规范申报审核流程:明确全套申报材料清单,实行材料初审、书面查验、现场核查、专家会审、社会公示、协议签约全流程闭环审核。

(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规范定点机构日常服务、经营、收费、数据管理全链条行为。严格核验参保人身份,按护理计划提供标准化服务,如实留存服务记录,动态监测参保人失能状态、异动情况,及时报备停服务信息。规范档案管理,落实“一人一档”电子化管理要求,参保服务档案留存期限不少于10年。规范收费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清单结算制度,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高价歧视收费,区分医疗护理与生活照护价格规则,做到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实行护理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技能培训。强化行业自律与基金自律,杜绝违规结算。

(四)经办服务管理。围绕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作出系统规范,优化定点准入、协议管理等经办流程常态化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健全内控管理与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参保人员长护服务费用中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定点机构协议履约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协议续签挂钩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细化定点机构违约情形对应的通报、约谈、暂停结算、中止或解除协议等处置措施,构建起权责清晰、双向约束、监管闭环的长护险经办管理体系。

(五)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建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机构重大信息变更申报时限、协议续签申请要求,清晰划分协议中止、解除的适用情形以及对应的基金结算规则,规范机构自愿中止、解除协议办理流程,设置协议履行争议解决途径;要求医保部门及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止、解除协议机构名单,督促机构做好参保人员服务转接、信息告知工作,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针对造成基金重大损失、严重违规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设定从业限制惩戒条款,同时明确受限主体资格恢复的审核程序,通过实施常态化动态调整、分级分类处置与失信约束,健全定点机构能进能出的管理闭环,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参保人员持续稳定的照护权益。

(六)监督管理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信用管理等方式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七)附则。试行期间如国家、省有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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