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6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解读

近日,省民政厅修订了《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2026〕10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原《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5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清晰界定部门职责

   明确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抽查复核,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形成“省统筹、市组织、县审批、乡经办”的四级责任体系。

  (二)细化家庭成员认定范围

  1.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情形。结合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家庭结构特点,明确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的标准条件。

   2.新增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对虽在同一户籍,但因无房、户籍未拆分等原因,与父母共同居住的符合已婚的、离异或丧偶的、已就业,靠自身收入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情形之一的成年子女,可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优化经济状况评估

  1.优化赡养费核算。对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因其他原因赡养、抚养、扶养人义务人实际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是否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2.放宽财产认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实际,在车辆认定上,允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不超过1辆在一定金额内的机动车辆;在住房认定上,对农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或已不宜居住的房产可不计入;在金融资产上,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在市场主体上,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未经营或未获得收入的市场主体可予以豁免。

  (四)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优化“单人保”纳入情形。将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由可单独申请改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同时明确了重病类型和重残等级。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的对象,每月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发放低保金。

  2.明确权限下放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和抽查复核,下放权限后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3.细化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全省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如跨区域核查、公示期间发生异议等)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明确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机构应当自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五)加强低保行政文书应用

  对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梳理低保工作全流程文书类型和范本,进一步规范了低保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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