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张家口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张医保发〔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
二、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夯实民生保障的关键一环,是我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共同富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群体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照护保障,提升失能群体获得感,减轻家庭负担。同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将有效带动养老、照护等多种服务业态发展,完善银发产业链,形成我市养老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共九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筹资缴费、失能评估、待遇支付、机构管理、费用结算、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与管理、附则。
(一)总则。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运行模式、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资金管理。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三年推进。2026年起,全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底前,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
(二)筹资缴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基准费率为0.3%。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各为0.15%。2026年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由6.5%调整为6.35%,调整的0.15%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一致,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
3.未就业城乡居民。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建制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按0.15%执行,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开征时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居民医保合并征收。
4.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费率0.3%,缴费基数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建制初期,平移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需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身份保持一致。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其他情形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约束机制。职工参照基本医保执行。未就业城乡居民,除新生儿、困难群体资助对象等特殊情形外,对未在本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年度)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再次参保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3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3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2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补缴标准按照申请待遇享受当年的筹资政策执行。
(三)失能评估。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1.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结论公示、异议复评、结论送达等程序。
2.申请人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能评估,如实填写《张家口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失能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复印件;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复印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用于为长期失能人员购买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支付对象为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自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如下待遇。
1.参保职工享受待遇:一是机构护理。机构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选择入住医养结合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护理的,支付上限1400元/月;选择入住养老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护理的,支付上限1300元/月,统一由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护理机构。二是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频次和项目进行护理,服务标准为10次/月,服务时长每次2小时,每人每月不少于20小时(含20小时),支付上限1200元/月。服务时长不足20个小时的,按照每次80元支付。三是社区护理。探索开展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待社区护理发展完善后,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2.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享受待遇政策,在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另行制定。
3.不予支付范围:一是机构床位、膳食等非护理开支,以及本该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二是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的护理支出;三是归属于残疾人保障、伤残军人抚恤、精神疾病专项救治等法定保障范畴的护理项目费用;四是待遇享受期内参保人住院、康复治疗、身故等应暂停或终止长护险待遇时段产生的护理费;五是长护险未参保、断缴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用;六是政策规定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五)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愿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通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后实行协议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进“一人一档”信息化管理,实现联网即时结算。
(六)费用结算。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张家口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护理服务项目目录开展护理服务。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实时上传参保人员的护理服务费用明细,并按月办理结算;需暂停或终止定点机构护理服务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次)数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月内,护理方式临时发生变换的,按护理方式享受的实际天(次)数计算。
(七)基金财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专户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八)监督与管理。通过创新基金监督和管理手段,提高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提供、费用结算等环节的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重点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九)附则。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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