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移动污染源中排放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强度高、保有量较大,对空气质量造成显著影响。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广泛,已成为影响全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有效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进一步减少尾气污染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市于2019年6月30日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了《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分别于2022年、2024年进行了调整。为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现对禁用范围、禁用标准等重新划定。
二、《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三、高排放机械种类包括哪些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市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 20891—2007)中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
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 20891—2007)中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
3.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三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三类限值机械)。
四、高排放机械禁用情形有哪些
《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情形分2种:
1.禁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本市所有行政区域;
2.禁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不符合三类限值机械情形: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东环—五一东大街(林园路以东)—林园路(五一东大街以北)—北环—平门大街(西环以南)—西环—南环—胜利南路(站前大街以南)—站前大街(胜利南路以东),以上道路(不含)构成的闭合环形区域内;各县(区)建成区以及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矿山、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有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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