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地方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7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为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严控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污染,河北首次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1-2025》《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2-2025》《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3-2025》(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三项标准")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京、津标准有效衔接。2025年11月1日正式执行,多项指标较国标加严格。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三项标准

VOCs 是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而加油站卸油加油、储油库储油收发、油品运输环节,正是 VOCs 排放的来源之一。"三项标准"的出台,为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要求,进一步管控 VOCs 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并填补了省内相关领域地方标准的空白。

二、三项标准管什么重要控制指标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

1.加油站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含醇汽油)的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等相关要求;

2.储油库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等相关要求;

3.油品运输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等相关要求。

三、控制指标要求

(一)加油站

处理装置油气排放

加油站类型

排放限值(g/m³)

实施时间

现有加油站

20

10

2025年11月1日

2026年11月1日

新建加油站

10

202511月1日

气液比限值

加油枪类型

检测模式

气液比检测值范围

ORVR兼容型

非兼容模式

兼容模式

≥1.00 且 ≤1.20≥0.00 且≤0.50

ORVR兼容型

——

≥1.00 且≤1.20

 

加油枪气液比判定条件

不允许任何1支油枪超标

 

(二)储油库

1.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油气(NMHC)排放浓度≤20(8/m³)处理效率≥95%

2.罐顶通气孔排放限值

罐顶通气孔VOCs排放浓度≤4000μmol/mol

3.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意1小时NMHC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0 mg/m³

(三)油品运输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限值加严40%左右,油气回收阀压力变动限值加严至1.25kPa。

四、标准执行时间相关要求

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卸、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2025年11月1日起,年销售汽油量大于等于3000t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025年11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应安装与轻型汽车ORVR系统兼容的油气处理装置或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2026年11月1日起,年销售汽油量大于等于3000t的现有加油站应安装与ORVR轻型汽车兼容的油气处理装置或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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