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答记者问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张家口市人大法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答: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制定出台我市专门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将张家口打造成全国最安全城市之一”目标要求的具体行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也是我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条例》制定过程?
答:2025年1月23日,市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将《条例》立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明确提出“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5年立法一类项目,确保了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和高效推进。为提升立法质效,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提前介入《条例》起草环节,建立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先后多次组织召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人大相关委员会参加的立法工作推进会,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全程参与,各部门积极配合,有效凝聚了工作合力,加快了立法进程。《条例》的制定过程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基层单位、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确保了《条例》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广泛的民意基础。5月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5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7月17日,张家口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表决通过了《条例》。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张家口市作为首都“护城河”、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冰雪运动胜地等实际,作出了许多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条例》从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多个层面细化责任要求。在政府层面,要求市、县级政府制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建立巡查督导、约谈、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同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全投入。在部门层面,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与其他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对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的情况,规定由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这一安全责任主体,《条例》从机构人员、资金投入、教育培训、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刚性要求,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在机构与人员配备上,按行业风险等级差异化规定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标准;在资金保障上,列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专项用途,包括安全设备更新、宣传培训、风险辨识、应急演练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教育培训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活服务类等经营性商户全员培训,且培训考核不得收费。
(三)聚焦重点行业与场景的安全监管
结合我市产业特点与民生安全需求,《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燃气使用、有限空间、新兴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与场景作出专项规定,破解安全监管难点。同时,针对滑雪场、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抽水蓄能)、大数据中心等特色产业,明确安全许可、设备操作、人员资质等标准。
(四)完善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
为提升事故应对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力度,《条例》从应急处置流程与违法处罚两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应急救援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控制危险源、组织人员撤离,并垫付医疗费用;政府及部门接到报告后需及时上报、划定机关、警戒区域、调用应急资源,避免事故扩大。在法律责任上,区分不同主体设定处罚标准,同时,第四十三条明确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免责情形,既强化责任追究,又保护履职积极性。
四、《条例》在消防安全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此次《条例》的制定出台,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更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具体处罚的对象和实施部门,同时,也明确了公民、企业在这方面的基本职责,从法律层面弥补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不足。
近年来,全国、全省相继发生了多起重大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深刻。此次《条例》的出台,将动火作业、居民住宅小区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对推进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违规动火作业危险性大,“小火星”能引发大灾难,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严厉打击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和在地下储藏间、车库或者公共区域内私自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这就要求各单位和具体行为人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印发的《张家口市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条例》还专门大篇幅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加强电动自行车和疏散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其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依据此《条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和改正,劝阻、制止和改正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理。《条例》还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这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态势,自2024年11月9日实施的《河北省消防条例》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这次《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又进一步做了补充,并设置了罚则,这是结合我市实际,并在法律框架内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条例》的实施效果。《条例》明令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在疏散楼梯间存放物品,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我们呼吁全体居民和业主禁止在地下室、车库或者公共区域内私自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或充电,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生活小区的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环境。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共有20条做出了具体规定,不仅对生产经营单位做了一般规定,还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燃气使用、有限空间、新兴行业、小区物业、人员密集场所和特定弱势人群聚集场所等重点领域与场景的特殊规定。具体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与制度。这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首要任务,企业必须做到以下五点: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制定科学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强制性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4.建立严格的危险作业审批制度。5.建立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是要确保机构设置和安全投入到位。这是保障安全的前提。在机构、人员、资金的保障上,《条例》第十二、第十三条明确作出规定。
三是要强化教育培训。《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免费对特定类型的经营性商户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四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上岗前安全检查、危化品储存的专用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特种设备必须定期监测检验和维护、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上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六项核心义务。
五是对重点作业环节作出了特别规定。《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危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作出了特别规定和具体要求。
六是规定了应急救援措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事故初报、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到事后警示教育的全链条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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