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推动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行动,2024年11月29日,市政府重新修订印发了《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张政办规〔2024〕3号)。
一、修订背景
2024年4月,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禁止在地下、半地下车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逐步停止使用”,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2024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提出“新建居住项目一般可按0.8辆-1辆/户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其中具备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的车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0%”,进一步提高了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充电装置规划配建指标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空间保障,提升新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水平。
据此,原《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原《标准》)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控制指标和条文规定已与省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一致,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规划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出台及修订意义
本标准以深入贯彻习近平中国式现代化思想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需要,统筹空间需求和安全保障,逐步构建完善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体系,推进落实新建项目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促进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提升民生福祉和生活质量,改善城市公共秩序与安全环境。
本次对原《标准》的修订旨在对标衔接省级最新要求,提高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比例,完善相关安全建设管控规定,进一步强化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落实保障,充分满足居民生活的安全使用需求,推动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三、修改内容
(一)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新建居住项目一般可按0.8辆-1辆/户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其中具备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的车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0%”的标准,将原《标准》规定的指标:普通商品房按照每户不低于0.45辆配建停车位,保障性住房按照每户不低于0.7辆配建停车位,修改为:普通商品房按照每户0.8辆配建停车位,保障性住房按照每户0.8-1辆配建停车位。
(二)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方案》文件中,“按程序废止河北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2019)”的内容,删除原《标准》原文第“二、其他要求”段中列出的设计依据“河北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2019)”。
(三)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方案》文件中,“禁止在地下、半地下车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要求,将原《标准》规定:“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的内容,修改为:“应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四、修订过程
为确保本级执行政策与上级指导方向高度契合、紧密衔接,保障相关工作要求充分传导落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标省级最新要求对原《标准》的部分指标和规定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向中心城区七个区政府(管委会)及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数据政务局、市市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函询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复函无意见。同时依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上传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及建议。之后提交市市场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提交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文件草案呈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五、主要内容
原《标准》基于落实“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原则,实现“将配建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的目标,对具体的停车位及充电装置配建指标进行了研究设置。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张家口市中心城区七个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下花园区、崇礼区、经开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研究制定本地标准。
(二)分类明确具体配建指标
本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在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要求的前提下,非机动车停车位总体的配建指标仍可按相关规范执行,不需要另外增加。
本标准充分考虑根据电动自行车出行需求,区分不同项目类别,细化不同住房类型,结合国家、省级要求,合理确定本地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充电装置配建指标。配建指标分为住宅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2大类指标,其中住宅细化分为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2小类。
1.普通商品房类。本类项目居民出行方式复合多样,电动自行车使用相对较少,可执行较低的指标要求,满足基本的停放充电供给水平。配建指标采用固定值,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按照每户0.8个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
2.保障性住房类。本类项目居民电动自行车使用率相对较高,通过适度增加停车位供给,合理满足较大的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采用区间管理,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按照每户0.8-1个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
3.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类。本类项目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流动性大,充电需求总体不高,旨在满足基本的临时停放充电服务需求。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比例进行核算,其中配备充电装置数量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10%—15%比例规划建设。
(三)其他原则要求
本标准依据国家、省级最新要求,遵循相关建筑消防安全、停车设施等设计规范,参考了国内其他地方先行实践经验,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位置、布局方式和邻避安全等原则性内容提出了设计要求,明确出禁止设计事项和合理化建议,提高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安全性。
(四)实施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进张家口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本标准提出了增进部门协同,强化联合验收的建议,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贯穿于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规划许可、竣工核实等规划建设活动监管全过程,落实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确保配建标准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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