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2020年,市政府印发了《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通知》(张政办〔2020〕166号)。2020年8月,市城管局按市政府指示起草了《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试行)》)。2021年8月,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有效期两年。原《办法(试行)》自实施以来,对我市住建部门地下综合管廊实施建设与管理起到指导作用。2023年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2024年3月,市城管局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市司法局意见对原《办法(试行)》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认为原《办法(试行)》在制度内容的规定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颁布对于规范我市地下管廊规划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办法(试行)》立法目的基本实现,建议将其修改为正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4年11月,市城管执法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同时借鉴了全国各地管理办法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0月2日-11月4日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2025年1月2日经市司法局司法审核,按照最新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反复修改形成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适用范围、综合管廊的定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管廊规划的编制准则和具体要求、管廊建设程序、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维护管理制度以及运营单位、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制度等内容。
(一)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和职责
在整个管廊项目实施周期中,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为做好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档案信息验收工作,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了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中“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维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等规定,本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首先对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原则进行了明确。
(三)规定了强制入廊的约束机制。
综合管廊建设成本高,为避免已建成的综合管廊闲置浪费,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挖掘道路许可。
(四)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管廊属于地下建筑,在管廊狭窄的空间内要敷设水电气信等多条管线,其中包括燃气、排水等危险系数较大的管线,“安全第一”的原则应始终贯彻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整个过程。为保障管廊的安全,《办法》参考了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先进城市的做法,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设定了有关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规定,并明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
三、重要意义
(一)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保障城市安全
管廊内集中敷设多种市政管线,通过明确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等规定,以及要求设置边界标识或安全警示标识等,能够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推动可持续发展
鼓励科研创新和智能化管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利于提高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市场行为
明确了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强制入廊约束机制等,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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