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张家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2日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2024年7月按照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整改意见书》修改建议进行了重新修订,2024年12月修订完成,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拟以市政府文件重新印发实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等,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亟待规范。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切实提升再生水利用能力,特制定了《张家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及《张家口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二、政策解读
(一)张家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共六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1.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及各部门职责等方面内容,是整个《办法》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规划和建设。主要对排水及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排水配套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以促进规划的科学性及规范排水设施建设。第七条明确了新城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实行雨污分流。第八条要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削减雨水径流。
3.排水管理。主要对排水许可的发放要求、排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排水设施维护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更好的规范对城镇排水的管理要求,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其中,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明确了排水许可办理的相关事宜。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排水户和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一条要求产权单位规范窨井盖的管理,与我市去年印发的《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相呼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防汛工作做了相关要求,对做好内涝防治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4.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主要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以及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再生水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八条,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从运行、应急、污泥处置、设备维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排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等。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为鼓励再生水利用条款。
5.设施维护与保护。落实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主要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等方面内容。
6.法律责任。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进行查处。
7.附则。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含内容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张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
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许可申请与核发、变更延续与注销、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排水许可核发程序、排水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依据《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不包括其他建制镇。
2.明确了部门职责。《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张家口市市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许可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排水许可证的实施,包括申请、核发、变更、延续、注销与撤销等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排水许可相关工作。
3.明确了主要原则。《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4.关于排水许可实施相关程序。《实施办法》第二章对排水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八条结合我市实际,将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步骤,并依据《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及市审批部门意见,对排水许可办理所需材料进行了规范。因排水许可申请表制式规定,需排水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因此对排水户提交的排水许可申请表,补充了排水管理机构的现场确认意见书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明示了审核机构和部门,可有效督促排水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排水户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以上位法为依据,规定了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实施办法》第三章对排水许可变更、延续与注销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撤销排水许可的情形。
5.关于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就管理和监督具体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对排水户进行检查过程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可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就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进一步加大对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6.关于法律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排水户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如出现违规发放排水许可等5种情形时,应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排水户如出现未按照排水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7种情形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张家口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5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2.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管理工作。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住建、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了住建部门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负有项目规划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职责。
3.明确了再生水系统的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办法》第十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发电、垃圾焚烧等项目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4.明确了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办法》十四条规定,再生水利用的适用范围为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城市杂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及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5.明确了禁止行为。为切实保护再生水利用设施,规范再生水设施的管理运行,依据《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本《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等4条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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