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优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 通燃气服务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优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
通燃气服务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市燃气热力事务中心、张家口中油金 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 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效解决百姓通气难的问题, 增强居民开通燃气的便利感和获得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服务标 准要求,我局制定了《张家口市优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通燃气 服务流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张家口市优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通燃气服务流程实施方案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张家口市优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通燃气服务
流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 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 开通燃气服务流程,增强居民开通燃气的便利感和获得感,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 等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针对当前存在的居民装修拆装燃气表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开 通燃气时间滞后便利感差等问题,各管道燃气企业要牢固树立为 民服务理念,以优化开通燃气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为 工作目标,立足用户感受,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好燃气开通 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便利、不协调问题。通过细化燃气服务开通 流程,改善燃气工程安装服务、提前进行开户信息录入等措施, 持续提升燃气用户在开通燃气方面的便利性,同时增强用户的安 全感和使用体验。
(二)时间安排
从2024年9月开始,全市所有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利用2个 月时间全面修订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开通燃气服务流程,按照本方 案要求配套制定和优化完善居民用户开通燃气服务流程和企业 内部工作流程。到年底前,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全面建立居民用户 开通燃气服务新流程,并规范化运行。
二、改革举措
(三)优化燃气配套工程安装服务
严格落实燃气配套工程“三同步制度”,即配套建设的燃气 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增强工程服务协同性。
1.优化工程设计服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燃 气配套工程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主动与房屋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设 计衔接工作。主动提供燃气配套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提供专业指 导意见并负责施工图设计,实行室内外配套燃气工程设计与项目 主体工程同步互动实施,确保燃气工程设计与主体建筑工程设计 协调性和安全性,实现燃气配套管道设计“一次就好”。杜绝或 减少用户装修二次改造户内燃气管道的现象。
2.优化工程施工服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施工安装 服务标准,规范安装内容和时序,在保证用气安全的前提下,合 理安排工期,增强与其他管线工程项目的协同施工和有序衔接, 避免项目建设“空档期”。优化燃气配套工程施工方案,推行“先 封堵后挂表”的模式,即先对表前阀进行封堵,将挂表工序调整到开通燃气前进行,为提前开通燃气创造安全条件,避免用户装 修拆装燃气表埋下安全隐患。
3.强化工程统一验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强化燃气配套工 程的质量和进度管理,及时将燃气配套工程交付建设单位纳入主 体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重要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后投入使 用。
(四)优化开通燃气流程
将开通燃气服务流程优化为“集中通气服务”和“即时通气 服务”两个阶段,提升燃气开通服务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开通燃气服务流程图、办理指南和用户须知(附件一、附件二)在网站和营业厅进行公示,并配套做好内部工作流程图,保障公示的外部流程顺利实施。
1.集中通气阶段。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小区已建成的 所有楼栋和管网随着主体工程竣工一并实现置换通气。或者由小 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入住或已装修居民 现场挂表通气并示范点火,对未装修或未售出的户实行表前封 堵,暂不挂表。
2.即时通气阶段。对已完成集中通气的小区,尚未通气的 燃气用户入住后根据自身需求随时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燃 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电话申请,约定时间,上门挂表通气并 点火示范等便捷化服务。
(五)拓宽开通燃气办理渠道。
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开通燃气服务工作机制,将开通燃气服务优化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渠道。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线上线下有机融合,构建便民、快捷、高效的服务模式,实现线下“一窗受理、一表申请”,线上“一网通办、电话申请”, 让居民切实感受到“燃气开通”服务的“速度”和“温度”,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1.简化线下办理手续。将燃气开户流程准备的材料优化减少为3项,包括:开通燃气申请表格,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需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房屋所有者或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开设线上办理入口。将开通燃气申请表格改为可线上填报,拓展线上提供证明材料的范围,逐步将无需审验原件的材料纳入线上上传图文资料的方式办理。有条件的企业可依托公共认证联网系统,探索开通“刷脸办”服务,实现开通燃气“零资料”办理。
三、保障措施
(六)强化组织领导。
将优化开通燃气服务,作为提升燃气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 重要内容。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狠抓工作落实,确保 10月30日前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七)强化监督检查
自9月份开始,各县区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进度不达标的,要及时督导整改,确保改革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顺利完成。从11月1日开始,市城管执法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督导检查。
(八)加大宣传告知力度
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广大居民知悉改革内容,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对燃气公司客户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耐心解答用户咨询,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附件1: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申请开通燃气服务流程
一、集中通气
(一)通气条件:庭院燃气管网与市政燃气管网已连通。
(二)服务流程:
1.用户申请。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房屋销售单位)负责 申请,提供已入住业主相关信息,填写用气申请表;或由城镇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根据主体工程竣工情况提前通 气。
2.信息录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用户用气申请表提前 将用户信息统一录入系统,制作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供现场签 订。
3.通气约定。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与管道 燃气经营企业约定通气时间,并通知小区业主家中留人。
4.上门通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排作业班组逐串试压, 逐户安全检查;置换通气,逐户点火示范,现场指导燃气使用注 意事项,发放宣传单,现场确认单并签署供用气合同。
二、即时通气
(一)通气条件:住宅小区燃气已集中通气完毕,用户用气 场所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二)服务流程:
1.用户申请。燃气用户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填写开户申 请表,并到服务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窗口线下申请的,应当 场受理;线上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回复用户需进 一步提供的证明材料。
2.信息录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用户申请表提前办理 开户手续并将用户信息统一录入系统,制作居民用户供用气合 同,供现场签订。
3.通气约定。在用户信息录入完成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及 时与用户约定点火通气时间,原则上燃气经营企业给与用户明确 答复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4.上门通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排作业班组上门安装燃气表和表后管道、阀门,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户内安全检查;置换通气点火示范,现场指导燃气使用注意事项,发放宣传单,现场确认单并签署供用气合同。
附件2: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申请开通燃气须知
尊敬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
为保障您的用气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工 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燃气用户室内装修及开通燃气注 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住宅装修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设计中厨房的位置和使用 功能;敞开式厨房、暗厨房不能开通燃气。
二、住宅燃气用户的户内燃气立管、燃气表、阀门(含自闭 阀)、表后燃气管等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施工,严禁用 户私自拆装、改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支架、丝堵等)。
三、申请开通燃气前,住宅管道燃气用户需自行购置安装燃气具(灶具、热水器或壁挂炉),保存灶具的购买凭证或发票,售后服务电话等。燃气具应选择有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灶具品 牌和型号,核对CCC认证标志,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本地 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张家口市天然气类别为T12),确保自带熄火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任何改装的天然气燃具。
四、燃气热水器或壁挂炉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安装,应安 装在厨房或阳台,严禁安装在浴室、卫生间;烟道必须安装且要 通向户外,不得通向住宅的公共烟道。
五、燃气具连接管应采用国标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 或金属包覆管,安装时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若确需超2.0m,应当在装修时预 留走管位置和足够空间,并提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改管 (根据实际自费),符合改管条件并在开通前完成改管后方可开通燃气。
六、用户装修切勿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和改变安全用气环 境。严禁将燃气管道及设施置于密闭空间,厨柜应做成可通风, 通气孔总面积≥80cm²; 也不得将其置于不利于维护保养的狭小 空间内,应做成可拆卸;不能占用、毁损、私自安装、拆除和移 动燃气管道设施;电气设备应与燃气管道设施保持水平距离不小 于15cm, 且不得交叉;厨柜、吊柜必须为燃气表预留足够安装 空间(高≥60cm, 宽≥50cm, 深≥40cm), 柜门做成可通风;燃 气灶与燃气表之间水平净距离不小于30cm。
七、不得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严禁使用两种 气源违规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设施或放置炉火。
八、若发现燃气泄漏时,请关闭表前阀门,打开窗户通风, 并远离泄漏点拨打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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