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23-11-23  来源: 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冀环办字函〔2020〕27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实名向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违法线索,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或所辖县区分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由张家 口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具体实施。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污染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对举报奖励的发放实施审核。

   第四条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发生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人还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参与有奖举报。

   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材料。

   第五条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线索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和所辖县区分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奖励:

   1.举报砂石料场、碴场、贮存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举报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并能够提供具体证据的;举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元。

   2.举报储油储气库、机油加气站和油(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举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举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3000元。 

   3.举报“散乱污”、“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生产或者反弹,问题线索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4000元。

   4.举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5000元。

   (二)举报线索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和所辖县区分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20000元奖励: 

   1.举报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举报企业未建设安装、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 

   2.举报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举报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的;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足3吨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0元。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一般污染物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 元;排放或倾倒的污染物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物质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0元。

   4.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形的,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经相关审核程序通过后,给予举报人10000-20000元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或所辖分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 

   (六)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已实施举报奖励的;

   (七)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

   第八条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同一举报人同时举报多起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奖励办法的最高奖励额度发放。

   第九条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等。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资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张家口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按季度汇总奖励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市生态环境局污染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张环办通〔202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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