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审计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张家口市审计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准备
第二条 议题的提出。局机关各科室建议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
第三条 参会人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要求,应事先通知与会人员。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会。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集体讨论和决定如下重大问题: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2.审定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各科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规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4.讨论研究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5.讨论决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分工。
6.研究制定各项重要制度、规定,检查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7.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进出、推荐、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8.讨论研究内设机构、编制等职能设置和调整方案。
9.讨论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务事项、研究制定年度财务决算,执行好年终决算。
10.其他需要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记录。局党组会由秘书科负责协调、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出席(列席)人员、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及表决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
第五条 会议记录。局党组会由秘书科负责协调、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出席(列席)人员、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及表决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六条 凡有文字材料的议题,一般不再念议题的文字材料,只由有关人员作简要的说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科室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再由与会人员发表个人具体意见,没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必重复相同意见。
第七条 局党组会原则上要求党组成员全部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并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涉及干部问题,应按规定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考察,必要时还应与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
第八条 议题的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在讨论干部、人事问题以及其它重要问题时,必须逐人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认真考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解决。
第九条 党组会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和决定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局领导班子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本人向局长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除参加其他重要会议或出差外地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需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报秘书科备案,准假后根据要求可安排科室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
第十一条 要严格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要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传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传达,任何人不能透露会议讨论意见。
第十二条 对集体议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提出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积极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婚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认真处理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的关系。通常党组会负责决策,由局长办公会具体部署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第十六条 各科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报办公室。重要事项要同时直接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并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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