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企业宁静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包括张家口市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法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张家口市辖区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张家口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宁静日”,是指在特定时间内,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
对非法生产经营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不受本制度限制。
第六条 提倡每个周一和周五及法定节假日为张家口市“企业宁静日”。“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
第七条 “企业宁静日”期间确需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企业宁静日”入企行政执法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由行政执法机关需进入企业进行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本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行备案制度。
市、县级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需在每月五日前对本行政执法机关上一个月在“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县、区(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情况的备案。
第九条 “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两人以上进行,并主动出示《审批表》和行政执法证件,将《审批表》复印件留存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表》所列内容进行行政执法,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延长执法时间。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可不受“企业宁静日”制度的限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
(二)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特种行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四)处理上级交办、协查、核查、处置有时间要求等情况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五)处理紧急行政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
(六)处理投诉举报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的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在相近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合并进行。
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的行政执法,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非必要不再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行政执法。
第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企业已合格的事项重复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五条 中省直驻张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企业宁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审批表 (样表)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编号:
行政执 法机构 | |||
企业名称 | |||
执法内容 | |||
执法类型 | |||
执法理由 及依据 | |||
执法时间 | 执法 人员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注:此表在入企现场执法时向企业出示,并将复印件留存企业。
“企业宁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备案表 (样表)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时间:
时间 | 企业名称 | 行政执法内容 | |
备案时间 | 承办人 | ||
张家口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我是新用户,我先注册
我已注册,我要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