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张家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16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照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对原《张家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张住建字〔2020〕18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若有意见请书面反馈至邮箱:zjjwykgk@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5日

联系人:孙浩    电话:5951389

 

 

 

 

          

 

 

张家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明晰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稳妥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协调和施工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召集联合审查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及拨付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指导供水、供暖、供气企业配合开展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消防管理工作

社会工作部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业主共同决策的相关指导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审核使用提取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为既有“一户一表”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提供用电报装服务,配套建设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民意协调、公示公告,督促对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或者经协商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明确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化解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需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应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和使用方案

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抗震、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施方案及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加装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条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凭相关手续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以上两项资金提取(使用)总额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将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

第十三条  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代理机构为代理人。

使用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应选取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现有住宅日照及周边通行等功能,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按照现行规范和标准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3.总平面定位图及效果图。总平面定位图要明确标明电梯高度、电梯外轮廓线、距外墙尺寸、建筑退距、间距等数据。临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地一侧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不得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

(二)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含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专项设计成果(包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4.加装电梯协议及公示报告。

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加装电梯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资料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参会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由申请人负责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楼门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向辖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辖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满足加装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盖章确认,由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加装电梯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联合审查对改造内容确认后,可不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意见:1.加装电梯中无与电梯无关的建设内容;2.电梯轿厢为不透明材质;3.临城市道或城市绿地一侧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不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

(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持联合审查不予办理规划许可的意见,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5.施工合同;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7.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等。

对于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规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可申请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属地住建、市场监管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附联合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按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级住建、市场监管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属地行政审批、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五)办理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六)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异议的,可申请由辖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进行调解,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解仍有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再次调解,再次调解仍有异议的,可经司法途径予以裁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以法定结果为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突出部分不再按照建筑整体校核间距、退距等指标。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应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各县区应高度重视,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各审批环节申请材料采用一次性告知单的形式进行明确,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收集并公布加装电梯企业名录供业主参考。行政审批、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供水、供热、燃气、供电等实施改迁的,严禁私自改迁,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营企业实施改迁,并以成本价向加装电梯申请方收取改造费用或减免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张家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张住建字〔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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