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张家口市友谊水库保护范围的通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修复水库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友谊水库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张家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管理事权划分和河湖长制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已进行划界水库进行监督管理。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水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四)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水库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五)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六)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堆放杂物、晾晒粮食。
三、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件:张家口市友谊水库保护范围划界成果表。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张家口市友谊水库保护范围划界成果表
划界范围 | 项 目 | 区 域 | 范 围 | |
保护范围 | 大坝 | 上下游 | 管理范围外延300米 | |
左右岸 | 管理范围外延200米 | |||
溢洪道、输水洞 | 管理范围外延2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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