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体裁分类:市政府文件 文号:张政发〔20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5〕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改革部署,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覆盖城乡”,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奋力交出高质量发展优异答卷。
二、建设管理
(一)队伍性质。本意见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和保障,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招聘录用。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负责,具体办法参照《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办法》执行。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用人计划,明确岗位员额,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新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张家口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中心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实施统一征招、统一训练、统一管理。
(三)劳动关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统一集训3个月后,根据需要分配到市、县(区)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劳动合同每期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满足续聘条件的可以续签。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至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执勤训练。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消防队员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班制。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负责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制度,开展训练演练、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火灾扑救、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等级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评定和考评管理,具体参照《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办法》和《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评定办法》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日常表现和工作业绩开展考评管理,把各类考核成绩作为工资发放、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工作年限和考核成绩逐级晋升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应与工资待遇挂钩,同职业技能等级相对应,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年度经费按不低于80000元标准执行,且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递增,被装费和伙食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标准执行。
(二)人员保障。张家口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中心依法为其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离队时,办理正规的离队审批手续。根据工作年限发放再择业费,标准为工作满2年,10000元/年;工作3至6年,15000元/年;工作满7年以上(含7年),20000元/年。再择业费按整年计算,最高计算年限为12年,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本文印发之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再享受再择业费,连续工作满12年离队后,参照再择业费政策发放离队安置费。消防文员离队时,不发放再择业费和离队安置费。
(三)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工作。
(四)工作落实。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共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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