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体裁分类:市政府文件 文号:张政规﹝2026﹞2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相关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市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三、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一)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东环—五一东大街(林园路以东)—林园路(五一东大街以北)—北环—平门大街(西环以南)—西环—南环—胜利南路(站前大街以南)—站前大街(胜利南路以东),以上道路(不含)构成的闭合环形区域内;各县(区)建成区。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矿山、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
四、管控措施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行政区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
(二)中心城区、各县(区)建成区和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矿山、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或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三)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使用未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机械使用单位(个人)及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进出场登记。
(六)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通告》(2024年10月31日发布)同时废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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