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号:张政办规〔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
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盖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窨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范围内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管理、公安天网、园林绿化、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牵头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负责主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地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协调、督促本地各类井盖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县级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管理、公安天网、园林绿化、综合管廊等各类地下管网的主管部门是相应管线井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行业管线井盖管养单位,做好井盖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井盖设施建设、生产、流通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雨水、污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二)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六)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铁塔等通信井盖的监督管理。
(七)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八)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电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九)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管理信号、安防监控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项目井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第六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井盖权属单位是井盖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井盖权属单位与使用人对井盖管理维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区划内和建筑退线区内的雨水、污水、照明、园林绿化、视频监控等井盖,由建筑产权人或建筑产权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护单位负责。建筑区划内的供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井盖按其相应专业法规或合同约定区分管理维护责任。
对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权属单位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内的井盖管理维护责任。
城市道路上井盖权属单位不明确的,由城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护单位承担井盖权属单位职责。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
第七条 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上的井盖应遵循井盖统筹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盖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
(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已建成的井盖不具备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的,在井盖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井盖。
(三)井盖表面应当标明井盖产权单位、专业名称、承载等级、尺寸、执行标准、本地文化元素等标志。
第八条 井盖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工艺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井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市政管护单位应当设立专业井盖施工队伍,配备专业技术装备和人员统一负责井盖快速安装和抢修,并承担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未取得市政道路施工资质的井盖权属单位可以委托市政道路管护单位实施井盖安装和抢修施工,双方订立合同,明确权责。
第九条 禁止在井盖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十条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健全井盖档案,在井盖及井壁上标明权属单位、联系方式或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权属识别。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井盖权属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实施维护作业前,应当将维护作业时间、地点等告知市政管护单位、属地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检查井废弃、停止使用的,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确保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井盖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井盖缺损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在3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24小时内实施修复工作。
井盖权属单位未能在3小时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属地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派遣代为临时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和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井盖权属单位定期开展井盖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排查中发现无法确认权属的井盖,由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确权;暂时无法确认权属的井盖出现安全隐患时,由井盖监督指挥平台通知指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4小时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最终确认的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掩埋或擅自开启、移动井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市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对市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主城区井盖权属单位进行考核。
县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市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对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及井盖权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应当推进井盖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井盖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及时发现、快速处置井盖问题,提升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井盖信息编码规则,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井盖权属单位建立井盖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编码、一盖一码。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将井盖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安装日期等信息资料报送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动态更新井盖新增、废弃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高位监督职能,依托数字化城管系统监督井盖权属单位及时发现、处置井盖问题,提升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 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设立井盖投诉、服务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井盖问题。
第十八条 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和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井盖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意识,减少井盖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井盖权属单位未对缺损井盖及时进行补缺或修复的;
(二)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井盖修复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井盖施工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紧急抢修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察北管理区和塞北管理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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