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号:张政办规〔2024〕2号 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 日
张家口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数据安全,汇聚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市气象局、发展改革委、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国家安全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气象局、发展改革委、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研究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备案及资料汇交、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探测相关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气象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通过项目立项和审批,将涉及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项目相关信息提交联席会议,为编制完善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提供支撑;
(三)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气象探测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气象等相关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四)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及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已建和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普查、备案、资料汇交、信息共享等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主持,联席会议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有关非成员单位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的建议,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会前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将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综合气象探测系统的统筹规划和布局,避免重复投资建设造成资源浪费。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使用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层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建设单位迁移、撤销已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在迁移、撤销后3个月内层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具体备案要求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情况,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参加汇交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探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通过市级数据平台共享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气象探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各部门充分利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气象与相关行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拓展“数据要素×气象服务”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包括各种气象站、气象雷达、测云仪、微波辐射计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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