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消防安全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3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市政府文件    文号:张政函〔202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张家口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权责一致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共同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市消防安全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做好领域内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火灾风险防范;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处(科)室,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常态化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在本行业系统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通讯信息系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强化火灾技防措施。

  (八)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配熟悉消防安全监管(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

(二)将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新闻、出版、影视传媒等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创建重要内容;

(四)负责营业性放映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委统战部职责:

(一)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九条  市委政法委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二)指导督促全市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消防安全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为消防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发展;

(二)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结合制(修)订部门“三定”规定等工作,强化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电网运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消防安全政策、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粮食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管责任。监督检查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生责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五)负责市级粮食和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氢能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民族宗教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指导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做好大型宗教活动重大庆典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把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指导督促全市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政策法规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范围,增强各族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市能源局职责:

(一)指导各县区加强对火电、风、光、生物质、抽水蓄能、储能、充电设施等电力企业,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电力消防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负责组织实施煤炭、电力、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煤质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等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教育安全地方政策法规,实施职责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开展教学设施、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依法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幼儿园提供消防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幼儿园健全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三)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逃生技能培训;

(四)监督指导学校加强对实验室、校办工厂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高校履行对附属医院及所属出版社、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类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含小饭桌),加强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鼓励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研发,引导企业成为消防安全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三)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六)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及检查民政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婚姻服务机构、幸福互助院、日间照料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以养老机构为主的医养结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发挥司法局职能,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指导督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条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在场所内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省对市的补助经费及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并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落实市级政府消防安全投入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二)指导县区财政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投入,对财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健全消防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市荣军优抚医院、察哈尔烈士陵园、市军供站、各军休所等局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依据职责对消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职责范围内煤炭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商贸)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检查发现的消防非法违法行为,移交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人社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相关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四)指导县区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和桥梁、地下综合管廊、供水、燃气(含农村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市容管理等方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规标准。

(二)依据职责,对城市道路两侧中乱堆乱放,占道经营(除违法停车)、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等固定障碍物等堵塞消防通道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三)督促各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供水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四)指导县区燃气主管单位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含LNG、CNG储配站和加氢站)做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安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监督检查;

(五)负责市容市貌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行业运行消防安全管理;

(七)负责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城市公园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八)负责牵头查处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管理工作;

(二)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有关内容;

(三)在审查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时,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相关要求;

(四)将消防救援机构编制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一张图”,积极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实现“多规合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划局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二)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审批内容,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将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纳入建筑施工安全内容;

(四)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六)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移交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有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及时纠正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

(七)负责城市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运输工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针对汽车客运站、高速服务区等大型交通枢纽,督促指导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参与大型灭火救援行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指导、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应急常识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七)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客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客货运站(场)经营单位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

(二)负责指导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农药)、食品、装备(汽车、通用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医药、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黄金、稀土)、建材、轻工(纺织、家电)、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工业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拟定、贯彻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水平。

(三)负责醇基燃料生产的行业管理;

(四)配合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军工系统消防安全政策、标准规范;配合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协调监督检查涉及军工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农业消防安全政策法规、规划、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和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四)负责农业设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及其生产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做好春播、秋收火灾高发时期消防工作,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农业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八)负责畜禽养殖和畜禽屠宰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政策法规;对直属林业草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各单位消防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

(四)依法配合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旅游市场开展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商务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再生资源回收、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生活必需品(肉、菜、小包装食品)储备储存等商贸流通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督促餐饮业、住宿业(公寓式酒店)、家庭服务业、美容美发业、沐浴业(含足疗店)、洗染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人像摄影、会展、消费促进活动等商贸服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农批农贸市场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指导督促成品油流通市场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商贸经营主体消防安全管理;

(六)负责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负责在制定全市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划和评价考核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督促落实;

(八)负责指导督促商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醇基燃料使用消防安全工作;

(九)负责药品批发零售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广电市场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负责旅游消防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旅游有关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密室逃脱、剧本杀、点播影院、电竞馆、鬼屋、冰雕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旅游星级饭店(酒店)的消防安全监管;

(四)负责旅行社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宿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消防安全条件;

(五)负责文旅行业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

(六)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指导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含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七)负责文化系统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配合监管执法部门指导、督促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本部门牵头组织或承办的文化活动、基层文化活动举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备案博物馆等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九)负责广播电视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直属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持证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落实消防安全宣传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卫生健康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的,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或相关文件审核;

(三)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早教中心、托育机构及月子中心、月子(母婴)会所等母婴保健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体育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制定体育活动的地方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监管体育部门组织的重要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在体育部门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健身、拓展训练等活动场所及马拉松、自行车越野等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管;

(三)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雪场及冰雪活动场所、乒乓球馆、各类拳馆道馆、瑜伽健身场所等涉及体育运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职责: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消防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立项;

(三)负责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人防工程及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本级直属人防工程管理及出租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直属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总工会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级工会依法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各级工会调查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消防安全政策、措施、制度、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拟订工作;

(四)各级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参加、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消防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消防安全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第三十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加强本单位经营和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职责:

(一)负责指导供销社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系统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和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三)指导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邮政快递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邮政快递领域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张家口车务段职责:

(一)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组织各站段及其所属运输组织机构、车间,特别是客货列车、货场、库房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督促单位在基建施工中落实铁路施工安全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相关消防安全制度、行业标准和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二)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火灾事故预防进行监管。指导保险业宣传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消防安全提供保险保障;

(三)持续优化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和理赔服务,完善应急机制和理赔流程,确保灾害发生后应赔尽赔、应赔快赔,协助经营单位和政府做好灾害善后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石化张家口分公司职责:

(一)加强对石油和成品油流通等所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二)督促加强油库及加油站消防应急处置小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

(三)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协助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中石油张家口分公司职责:

(一)加强对石油和成品油流通等所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二)督促加强油库及加油站消防应急处置小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

(三)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协助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条  张家口机场有限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机场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机场内供油企业消防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责:

(一)加强对燃气生产和供应等所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二)督促加强消防应急处置小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

(三)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协助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对电力用户消防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服务;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归口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本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科室),实行专人专职、专岗专职、专事专管,分管领导开展相关消防督导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协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梳理、反馈消防工作意见建议。

(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参与研究协调有关议题,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事项。遇到本部门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隐患或者事项时,要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并视情报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贯彻落实。

(三)督导考核机制。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期间,视情对行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消防重点工作开展进行督导,督导检查中发现涉及消防安全的隐患问题,依据清单职责权限,属于监管事项的,依法依规整改落实;非监管范围的,向有监管权限的部门移交处理。

(四)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五)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六)警示问责机制。对存在本行业、本系统发生亡人或者有影响火灾事故的,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风险隐患问题突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相关部门发出消防安全警示函,对适用《张家口市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部门实施约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南山汽车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市消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属地和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十五条  本职责清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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