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体裁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号:张政办发〔20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全市政府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需由市政府贯彻执行的有关重大决议和决定。
2. 市政府出台的规章、决定、命令,市政府制定下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3. 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 研究经济运行调控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5. 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6. 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7. 研究市属国有企业上市改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划拨、资本注册等事项。
8. 重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或调整,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9.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10. 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根据市委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名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2. 根据市委意见,由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对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免的事项。
3. 根据市委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向上推荐荣誉集体或个人及落实政府系统干部管理过程中的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1. 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民生实事、民生工程计划。
2. 市本级承接的对国家、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
3. 市本级建设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事项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涵盖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和市本级出资或融资的项目。
4. 涉及用地、能耗、碳排放等指标配置的招商引资类重大项目。
5. 需市财政落实大额配套资金的中、省投资项目。
6.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投资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市本级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安排情况以及上年度执行情况。
2. 新出台的民生保障、生态治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防范风险等需要统筹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事项。
3. 市直部门向市本级申请1000万元以上资金事项。
4. 其他需由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民主集中。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策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三)坚持以民为本。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四)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不断提高集体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五)坚持科学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集体议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摸透实际情况;要充分研究论证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要强化风险评估,规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决策程序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需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提交审议的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市长提出,或者由其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市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未经市长同意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一)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基本程序
1. 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议题,应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并由市长指定承办单位。决策前,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和拟订决策方案,并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 议题需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专门会议(如规委会、市政府党组会以及各类市长办公会议等)集体研究的,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专门会议研究事项涉及规费减免、资金使用、出国(境)审批等方面问题的,必要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 议题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对于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研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基本程序
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大额资金使用基本程序
1. 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市分管领导意见,经市长同意后,形成预算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2. 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调整。预算未作安排,但在执行中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调整安排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3. 新出台的民生保障、生态治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防范风险等需要统筹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事项及市直部门向市本级申请1000万元以上资金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请研究。
四、决策执行
(一)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及时跟踪督导检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牵头部门要强化跟踪问效,及时将集体议事决策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督查办应将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为重要督查事项,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实行台账管理,逐项建立清单,明确任务、措施、责任、时限,并动态销号。市纪委监委、审计、司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规定,讨论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议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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