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内容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冀环办字函〔2020〕27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单位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操作流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实名向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违法线索,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或所辖县区分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 2、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发生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人还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参与有奖举报。 3、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材料。 4、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职责分工

举报奖励工作由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由张家口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具体实施。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污染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对举报奖励的发放实施审核。

兑现时间

2023.03.01

联系人

丁中喜

联系电话

411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