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1、“企业宁静日”,是指在特定时间内,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不受本制度限制。提倡每个周一和周五及法定节假日为张家口市“企业宁静日”。“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 2、“企业宁静日”期间确需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行审批制度。 3、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可不受“企业宁静日”制度的限制情形: (1)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 (2)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特种行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3)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4)处理上级交办、协查、校查、处置有时间要求等情况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5)处理紧急行政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 (6)处理投诉举报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的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
行政执法机构
适用对象
生产经营机构
操作流程
1、提倡每个周一和周五及法定节假日为张家口市“企业宁静日”。“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企业宁静日〞入企行政执法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2、由行政执法机关需进入企业进行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校,本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3、市、县级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需在每月五日前对本行政执法机关上一个月在“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区(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企业宁静日”期间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情况的备案。
职责分工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工作。
兑现时间
2022-12-30 00:00:00
联系人
王晓勇
联系电话
408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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