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02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市政府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有效

市直各预算部门,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河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冀财库〔2022〕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财政局


 

 

 

 

 

 

张家口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河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冀财库〔202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支撑,预算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一体化系统校验,预算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金支付内控机制,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设置支付岗位和权限。

(二)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填报支付申请、发送支付凭证,并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四)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五)配合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对本单位资金支付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资金支付内控机制,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

(二)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和被系统预设校验规则拦截预警的支付申请,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三)监督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支付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对口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用款计划,及时纠正不符合制度规定和项目管理情况的内容。

(二)审核对口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特殊拨款事项,包括向其他预算单位拨款、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拨款、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拨款、大额提现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重点支出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代编对口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用款计划及支付申请。

第七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工作。

(三)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用款计划,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实时动态监控,制定和完善监控预警规则,对系统拦截预警的支付申请进行人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协调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

第八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代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内控制度,做好系统维护、业务培训、内部监督等工作。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定期与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对账。

(三)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的支付清算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清算,定期与清算银行对账。

(四)向市财政局、清算银行及时、准确地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用款计划、填报支付申请、发送支付凭证。

第十条 资金支付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月度用款需求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后,由国库处(支付中心)批复下达。国库处(支付中心)根据基本支出预算安排和预算指标,按月下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财政均衡生成用款计划。

(二)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用款计划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报支付申请。

(三)系统依据预设的监控预警规则自动对支付申请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预算单位生成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校验不通过的,系统将支付申请拦截预警,依次转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预算单位生成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支付资金,并向系统发送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应使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涉军、涉密、驻市以外等不具备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申请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包括电子转账支付、委托收款、现金支票和其他。电子转账支付适用于普通业务、公务卡业务和工资业务,委托收款适用于委托收款业务,现金支票适用于提现业务。

第十三条 国库处(支付中心)根据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和省财政厅更新的省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预警规则,制发市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预警规则。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暂不具备电子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以下情形可提取现金: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其他抚恤救济支出等。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但无法通过转账等形式进行资金划转的支出。

3.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其他确需现金支付的小额零星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手续、支付合同款项。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或市财政局下达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00(含)前收到的支付指令,经审核无误后,当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在营业日15:00后收到的支付指令,于下一工作日开始营业1小时内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日16:00(含)前,按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支出数与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严禁先清算后支付。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资金汇划手续费和业务代理费。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及时与市财政局开展实际支出对账,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国库集中支付日报表》,每月2日前报送《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国库处(支付中心)会同部门预算管理处,采取系统监控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实时监控资金支付、更正、退回、清算等业务环节,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单次或当日累计提现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5万元,一天内不超过3次,一个月内不超过20次。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债务还本付息等支付事项一律不得提现。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原则上不得提现。

单次提现超过5万元的,系统自动拦截预警,主管部门或国库处(支付中心)将支付申请退回预算单位。确有提现需要的,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大额提现申请,填写《张家口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家集中支付特殊事项审核备案表》(附件),经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国库处(支付中心)确认后,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预算单位之间不得拨款,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拨款(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社保缴费的单位扣缴部分)。涉及预算单位之间或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系统自动拦截预警。确有拨款需要的,填写《张家口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家集中支付特殊事项审核备案表》(附件),经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国库处(支付中心)确认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缴费、政府债券资金等支出,执行部门经济分类科目或收款单位信息不符合规定的,系统自动拦截预警。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提供经主管部门、部门预算管理处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收款人名称不规范、账号不全、拨款用途不清晰的,系统自动拦截预警。预算单位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拨款用途包含名贵特产品目关键字的,系统自动拦截预警,预算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部门、国库处(支付中心)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支付退回与更正

第二十六条 发生支付退回时必须按原支付渠道退回,不得坐收坐支。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因支付指令中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代理银行无法办理资金支付的,应办理未清算资金退付业务。

预算单位或国库处(支付中心)接收并作废代理银行退回的支付凭证,恢复预算指标额度,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因支付指令中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的,应办理已清算资金退回业务。

代理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向系统发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恢复预算指标额度,并于零余额账户收到退回资金当日(超过营业时间则于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资金退库。

预算单位根据恢复的预算指标,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收款人自行将资金退回时,代理银行向系统发送《零余额到账通知书》,并于零余额账户收到退回资金当日,通知预算单位核实原支付信息。

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应办理已清算资金退回业务,将资金退库并恢复预算指标额度。

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按照跨年资金退库有关规定办理,由预算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退库申请,按市财政局意见办理资金退库。

第三十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在不改变资金流向的前提下,可对支付凭证中指标类型、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信息进行更正,不得对原支付凭证中收付账户信息及金额进行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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