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 (一)城市客运领域政策法规清单和岗位工作细则 百问百答
政策法规清单和岗位工作细则百问百答
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情、着眼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先行领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是新时代做好交通工作的总抓手,也是我们这一代交通人的新的历史使命。建设交通强国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打造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将为实施国家战略、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等提供坚强保障。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如何理解?
答: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们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总则有哪些内容?
答: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4.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6.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7.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9.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什么情况,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10.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经营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11.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哪些内容?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1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几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
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16.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哪些?
答: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报备信息包括什么?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18.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多少学时的继续教育?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19.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取得从业资格证后到别的城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从业资格证可否直接使用,如不能应当如何参加当地考试?
答:不能直接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20.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2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哪些内容?
答: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2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和区域有效方面有哪些内容?
答: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2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受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受理时限规定如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什么事项?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5.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时限有关规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什么因素科学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27.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有哪些内容?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 补(换)发手续。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28.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动终止经营的条件是什么?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动终止经营的条件如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9.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如何提出申请?
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如何划分?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31.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管理部门应当怎样做?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32.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管理部门应当怎样做?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管理部门应当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33.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管理部门应当怎样做?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34.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什么车型运营?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运营。进一步推广新能源出租汽车,积极向省交通运输厅争取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出租汽车更换新能源汽车。
3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含义是什么?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3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乘客投诉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3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含义是什么?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38.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39.如何理解“绕道行驶”、“议价”、“甩客”?
答:“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40.怎样理解拒载?
答:“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4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怎样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什么事项?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43.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或者对价格提出异议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该怎样做?
答: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或者对价格提出异议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该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44.乘客不得携带什么物品乘车?
答: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人员。
45.制定运价标准应考虑什么因素?
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4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哪些相关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以下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47.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48.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0.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什么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5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各省、自治区、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具体负责什么样的工作?
答: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52. 乘客要求去偏远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要求去偏远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5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接受出租车行业投诉和社会监督?
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张家口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投诉处理可以拨打12345、12328、8011110进行投诉。
5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都包括什么科目?考试内容是什么?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55.张家口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答:市中心城区部分车型出租车基价里程为2公里,内租价为7元,双程租用减成10%。
夜间收费时间从22:30至次日5:00,每车公里加收0.2元。
单程载客行驶超过6公里(不含6公里)的部分,按车公里租价加收50%的空驶费。
乘客租车等候实行计时收费,等候费标准为不分车型每等候10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每等候5分钟统一加收1元等候费,不足5分钟免收。
56.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中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发现乘客遗留可疑物品时,立即报警。
57.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是什么?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什么办理什么手续?有什么要求?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 补(换)发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59、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优质服务,不得有什么违规行为?
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60、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2、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63.发展网约车的原则?
答: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64.网约车实行什么样的价格机制?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65.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哪几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66.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7.网约车的经营区域要求?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68.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什么信息?
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69.网约车强制报废标准是什么?使用年限是多久?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70.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活动应如何处理?
答: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如何处罚?
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处以多少元罚款?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5.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
答: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76.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7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0.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什么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8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什么经营?
答: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颁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82.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获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83.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84.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二)运营服务标准;(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四)执行的票制、票价;(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六)履约担保;(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调解方式;(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85.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哪些条件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86.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什么?
答: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87.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禁止从事哪些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答:(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88.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的监督检查职责有哪些?
答:(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89.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答:(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91.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92.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93.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乘客违反文明乘车规则时,应如何处理?
答: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94.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答:(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95.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96.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
答: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97.《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指的是什么?
答: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98.对于运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
99.在哪些情况下,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答: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抢险救灾、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举行重大公共活动、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100.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答: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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