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问: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都包括哪些情形?群众该如何办理?
答:为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于2021年12月1日,启动实施户口迁移全国范围内“跨省通办”。适用的事项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6类事项。
符合以上6类情形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通过“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打印留存《准予迁入证明》,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准迁信息后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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