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领域百问百答

2024-11-04  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问:《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问:如何定义公务用车,有哪些类型?

答: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问:哪个部门是我市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哪些工作?

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问:我市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执行什么标准?

答:(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问:党政机关能不能配备越野车?

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的,应当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问:公务用车的“三化”管理是指什么内容

答:公务用车“三化”管理是指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

 

问: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单位核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审。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照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在不同部门兼职的领导干部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问:党政机关配备新能源汽车有哪些要求?

答: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鼓励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问:哪些公务用车不用粘贴公务用车标识?

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喷涂监督电话,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问:公务用车的“三定”制度是指什么

答:公务用车的“三定”制度是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问:公务用车的处置更新要求和遵循原则

答: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

 

问:公务用车配备注册登记要求?

答:党政机关新购车辆(含办理警用牌照的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持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上照通知单》方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党政机关新购车辆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原则上统一登记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车辆配备至有关单位使用,并签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协议》。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

(二)执法执勤用车中的警用牌照车辆;

(三)长期固定搭载专业设备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四)因工作需要,其他确需登记在本机关的车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建立哪些统计报告制度?

答: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各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定期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哪些情形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问:党政机关有哪些情形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含违规长期租赁社会车辆);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未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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