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房领域百问百答

2024-11-04  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哪些类别?

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其中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人防设施、警卫用房等。

2.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否包括门厅、走廊、楼梯间面积?

答:不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

3.核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时,单位人数如何确定?

答:核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人数按照单位的编制定员计算。

4.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会受到什么处分?

答: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关于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后办公室如何配备问题?

答:严格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精神,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同时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只任有职级的,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含职务、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如果职务未发生变化,职级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什么原则?

答:经济、简朴、适用原则。

8.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保证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情况下有哪些处置利用的方式?

答: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

9.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处置利用?

答:(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10.如何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答: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1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12.基本办公用房核定时各级工作人员编制是否含工勤人员?

答:工勤人员用房属于服务用房类别。因此,在核定办公室面积时,人员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在核定服务用房面积时,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

13.管理部门有哪些情形可以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14.使用单位有哪些情形可以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1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哪些?

答: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16.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怎样安排办公用房?

答: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报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17.挂职人员办公用房怎么安排?

答:按照挂任职务,由挂职单位按政策标准安排办公用房,并在挂职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挂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18.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怎样解决?

答:应当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集中、就近、适用的原则,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结合实际需要及行业特点,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从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不足满足需求时,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安排使用。

1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怎么登记?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资产划转,权属证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保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0.市直机关不动产的权属登记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答:(一)不动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要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资料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权属已作登记且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将有关变动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与变动批准文件资料、图件和权属证书等,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凭审查核实结果,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使用单位要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凭审查核实结果,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三)原始资料不完备,以及原项目单位已撤销、合并的不动产,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级财政类投资和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市直机关不动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四)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动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调处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不动产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 60 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六)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市直机关不动产,使用单位需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21.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应当履行什么审批程序?

答:需租用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租赁费等费用安排到使用单位年度预算,并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租赁合同(协议)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租赁费等费用安排到使用单位年度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租赁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根据市场行情,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22.市级党政机关报出租不动产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1.出租不动产出租的书面申请(包括拟出租不动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不动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评估价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出租不动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出租审批表;

4.本单位党组会会议纪要(记录);

  5.出租合同到期拟继续出租的不动产需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2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否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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