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 号)(2004年12月29日颁布)第五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1、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2、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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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2、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处置或利用后最终废弃物的产生与去向、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
4、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8、产生危险废物企业所在县(区)环保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和计划;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10、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近期环境监测报告及事故应急预案;
11、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2、涉剧毒转运的,应有公安部门开具的剧毒运输证明;
13、申请跨市转移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审批后退回县区、申请单位各一份);
14、申请跨省转移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五份(注:审批后不退,县区、申请单位材料自备) |
办理地点 |
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审批10个工作日(不包括办结、送达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13-7680081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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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核2个工作日 3.现场踏勘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4.科审核、局办、主管局长审签、出函4个工作日 5.异地发函至复函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6.审批3个工作日 7.准予许可、办结、送达3个工作日 |